從國家層面來講,我國的文化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員會、國務院制定的。筆者通過整理中國政府網公布的法律法規(guī)資料發(fā)現,截止目前,與文化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(guī)共計45部。(參考國家統(tǒng)計局最新印發(fā)的《文化及相關產業(yè)分類(2018)》,本文將與廣告服務和檔案館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一并納入統(tǒng)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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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制定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10部,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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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?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(2009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(2010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》
·?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(2015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(yè)促進法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(2016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(2017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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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余35部為國務院制定的與文化領域相關的行政法規(guī),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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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?《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(yè)務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
·?《電影管理條例》
·?《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(2011年修正本)》
·?《風景名勝區(qū)條例(2016年修正本)》
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(2018年修正本)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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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近兩年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(guī)制定的步伐明顯加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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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下圖可以看出,在2016年之前,我國國家層面文化領域相關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(guī)數量每年基本都維持在0-3部,且間隔時間較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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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2016年,無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,還是國務院,制定和修正的文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(guī)數量都大幅提升、并達到最高峰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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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從2016年起,文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出臺的頻率也在不斷加快,例如,2016年有11部、2017年有8部、僅2018年1月份就已有2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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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(guī)不均衡現象極為明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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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文化建設各領域立法嚴重失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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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國家層面文化領域相關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(guī)主要集中在文化產業(yè)發(fā)展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方面。通過整理相關資料發(fā)現,在45部現行有效法律法規(guī)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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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5部是與公共文化相關的,約占11%比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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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余40部都是與文化產業(yè)相關的,約占89%比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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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針對文化社團、文化人才、文化市場、文化改革、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立法很少甚至空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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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文化產業(yè)各內部分類中存在明顯立法盲區(q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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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是占到89%比重的文化產業(yè)法律法規(guī),其內部仍存在很多的立法盲區(qū)。根據國家統(tǒng)計局最新印發(fā)的《文化及相關產業(yè)分類(2018)》通知,將文化產業(yè)分為文化核心領域和文化相關領域兩大類,下設九小類,詳見下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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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圖表可以看出,現行有效的40部文化產業(yè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主要集中在內容創(chuàng)作生產、文化傳播渠道、新聞信息服務、文化娛樂休閑服務、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和創(chuàng)意設計服務,而對文化投資運營、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方面,立法仍缺乏及時回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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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完善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(guī)體系,亟需補齊“短板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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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加快文化立法工作進度,實現文化建設各領域“有法可依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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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、保障實現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、科學合理、層次分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立法體系。針對文化立法不完善、不健全、進展較為緩慢甚至出現停滯的領域,應該努力加快推進文化立法工作,統(tǒng)籌相關部門,做好文化立法的規(guī)劃工作。
不斷完善文化社團、文化人才、文化市場、文化改革、文化交流、文化投資運營、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領域的立法,以及更加細分的互聯網文化、版權和文化軟件服務、專業(yè)設計服務、工藝美術品制造和銷售、創(chuàng)作表演服務、文化經紀代理服務等文化業(yè)態(tài)的立法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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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為加快文化立法工作進度,在制定文化法律法規(guī)過程中,針對文化立法盲區(qū),應該加強研究其存在的難點和問題,以立法的難度和敏感度為標準,分階段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(guī),如優(yōu)先制定那些立法條件已完全成熟的文化領域,其次是制定那些立法條件已基本具備的文化領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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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強化補充實施細則,深入推進文化立法的有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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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立法很難解決的問題是它的調整對象包含的內容很多,且在不斷變化。從傳統(tǒng)出版印刷到現代互聯網、物聯網、新媒體、人工智能、虛擬現實、大數據、3D打印等新興技術的應用,文化產品既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等等,文化立法的范圍在不斷變化,立法的調整方式和原則,制裁手段等都存在較大差異。因此,需要對已有法律法規(guī)的相關條文進行及時補充、調整和修訂,并根據主體的不同特征和實際執(zhí)行過程中遭遇的問題和困難情況,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,細化具體的分類、獎懲等級、責任主體、執(zhí)行主體、審定機制、認定機制、管理機制等,避免法律法規(guī)在實施過程中“懸置”現象的出現,加強可操作性和執(zhí)行力。
(本文首發(fā)于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(yè)頻道)